案件详情:
2017年5月31日,上海的郭先生与赵先生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,郭先生购买赵先生位于浦东区某位置的房屋,成交价为450万元。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,并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,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,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,合同签订后,因赵先生不能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,导致郭先生无法办理贷款,案涉合同无法履行。郭先生遂委托杨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杨律师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、赵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、支付违约金30万元、赔偿居间服务费5万元。
处理结果:
庭审过程中赵先生辩称,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,而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规定,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,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。杨律师则针锋相对的提出反驳意见,认为本案所涉法律规定非效力性规定,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;赵先生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郭先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所以应当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、赔偿损失。经过激烈的庭审,最终浦东区法院支持了杨律师的意见,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、赵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、支付违约金25万元、赔偿居间服务费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