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姜某。
辩护人章芊昊,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[2019]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章芊昊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间,被告人姜某在租借的本市长宁区甘溪路XXX号地下室经营棋牌室并采用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,分别接受参赌人员秦某某、王某某、赵某某、张某、归某某、谷某等人投注。2019年5月3日晚,公安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姜某及参赌人员秦某某、王某某、赵某某、张某等人,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证人陈2、顾某、归某某、谷某、赵某某、秦某某、张某、王某某等人证言、辨认笔录,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、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,百家乐赌博界面照片,民防工程租赁合同,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、刑事判决书;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姜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事实清楚,定性正确。被告人姜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酌情从轻处罚,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,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。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)。
二、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。